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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因药品、医疗器械等造成损害可向医院求偿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08年12月22日10:15  人民网

 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,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(草案)》拟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。

  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做了三方面规定,其中因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,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施无过错责任。草案规定:“因药品、消毒药剂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。医疗机构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,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。”“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。医疗机构赔偿后,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,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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